唐山住建局发布《唐山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稿》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5-8-7 22:27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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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建局发布公开征求《唐山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告进一步加强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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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开展农房安全隐患排查
       以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房龄超过30年等农房为重点,建立健全相关台账,定期组织农房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通过维修加固、原址翻建、异地安置等措施,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位。
严重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受灾地区开展农房安全专项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农房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完善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将农户自查、镇村排查、县级巡查、市级抽查、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严格用作经营农房安全管理
       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要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条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审批监管,行业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严防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用于生产经营。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应加强改变用途农房信息共享,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采取人员撤离、停止使用、临时封闭等管控措施。产权人和使用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
严格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管理
       农房实施改扩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备案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违规加层加盖、下挖地下室等。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反规划等违法行为。将农村住宅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的,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制度
       产权人和使用人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房屋日常检查、维修养护、隐患整治等主体责任。村及所辖网格结合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排查,对本村常住农房分类开展排查,房龄30年及以上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每月排查一次;房龄30年及以上一般农户住房每季度排查一次;房龄30年以内农户住房每半年排查一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房龄、结构、经营用途等情况每季度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排查。县级住建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巡查,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农村居住用房,组织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鉴定。市级住建部门每年至少组织抽查一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用作经营的农房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
加强用地规划管理
       农房建设应符合村庄规划(或“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下同),农民自建住宅原则上不超过三层。
       在编制村庄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用地时应尽量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隐患点、地下采空区、洪泛区、地势低洼区等危险地段。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需利用不利地段的,县级有关部门应指导建设方采取安全有效工程处置措施。
提升农房设计水平
       农村低层住宅(2层及以下)可选用标准设计通用图集或设计方案,也可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设计图纸应明晰基本抗震构造要求,明确基础形式,设置圈梁、构造柱、门窗过梁等构造措施。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农房设计,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中的风貌管控要求。鼓励引导建筑设计单位和专业人员提供农房设计服务,满足建房村民个性化建房需求。其他农村住宅、农村公共建筑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标准设计。
强化施工安全管理
       农村低层住宅可委托具有相应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农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承揽工程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并在施工中采取安全施工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质量安全管理,建立施工过程“四到场”制度(批放丈量到场、建筑基槽验收到场、分层承重构件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限额以下(工程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下或建筑面积500㎡及以下)其他农村住宅和农村公共建筑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县级住建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施工现场巡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限额以上农村住宅和农村公共建筑,应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后方可组织建设,纳入市级、县级住建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做好农房竣工验收
       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农村低层住宅,由建房农户组织施工方现场验收,县级、乡镇级做好技术指导和帮扶;限额以下其他农村住宅和农村公共建筑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县级有关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做好监督管理;限额以上农村住宅和农村公共建筑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县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监督管理。
统筹实施行政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一个窗口”对外联审联办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农房用地、规划、建设等行政审批,主要包括村民申请、村级审核、乡级审批、县级监管等程序。农业农村部门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核发;住建部门负责限额以上其他农村住宅和限额以上公共建筑开工许可的核发,做好农房建设指导;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在农村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农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县级有关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强化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批前审查、现场检查、竣工验收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通过部门联动实现农村房屋审批建设闭环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及时归档。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通过购买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农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
充实基层力量
       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监管,做好农房建设技术指导服务,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统筹开展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规使用等行为的监督查处。县级人民政府要会同市级住建部门统筹各类建筑设计院、规划院、建研院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以及对接大专院校相关专业教师、学生,帮助乡镇人民政府选聘一批对口帮扶性质的农房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农房安全管理,定期入村现场指导工作。
强化资金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需要将农房建设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用好现有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按规定支持农房质量安全和品质提升,采取以奖代补、先改后补等方式支持农房安全隐患整治、安全鉴定、抗震加固、节能改造和配套设施建设。
提升建设品质
       推进设计下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村民建房提供设计服务、技术咨询和指导。积极推广《农村住房设计标准》《河北省农村住房建筑导则》等相关标准设计图集,引导农户建设现代宜居农房。鼓励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等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推动绿色建材下乡,引导农民群众选择安全可靠、绿色环保的建造方式和建筑材料。大力推广装配式农房建设,积极提升农房现代化水平。加快农村改厕及水电气路信等配套设施建设。农村燃气设施要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好定期安检制度,确保用气安全。
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
       积极打造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基地,健全完善常态化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制度,建立工匠名录库和从业信息库,定期组织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提升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落实乡村建设工匠施工质量安全责任。鼓励引导各类返乡人才从事乡村建设工匠职业。以乡村建设工匠为主体,培育小型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乡村建设服务团队,承接农房建设。
提高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
       市、县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建立农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包含空间地理信息、行政审批、设计建造和房屋安全状况等信息在内的农房全生命周期数据库,强化各层级系统的上下联动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推动实现农房建设管理“一网通办”。
持续完善保险制度
       持续开展农房保险工作,实现农户全覆盖保障,对洪涝灾害易发重发区等多灾易灾县给予资金倾斜。推动实施综合巨灾保险,优化启动条件、理赔程序、防灾减灾等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灾害特点,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区域性巨灾保险项目。鼓励用作经营的农房产权人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等险种,鼓励村民投保房屋财产保险。
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省负总责、市县和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农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农房安全监管部门协同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责任,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优化人员配置,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积极探索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设计和技术指导服务。
强化责任落实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包括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管理、建设和使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切实履行好审批监管职责,加强对乡镇审批中技术审查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宅基地审批、农村低层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农房质量安全和改扩建日常巡查等工作。
严格执法监督
       县有关部门和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大对农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等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严格落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加强规划执法监督,确保不规划不建设、不合规不建设。
       对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按部门职责依法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引导村级党组织、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挥农房安全管理“探头”作用,强化一线监督优势,做好农村住房和公共建筑安全日常巡查,确保农房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有效管控,逐级上报情况。
强化宣传引导
       县级、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宣传栏、标语、墙画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农房建设、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举措,不断增强产权人和使用人等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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