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政府印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5-5-2 20:40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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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30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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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售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配售价格,实施封闭管理,面向本市城镇户籍住房有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具有保障属性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售房的计划、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保售房政策、计划、建设(筹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保售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售房管理相关工作。
       发改、资规、财政、人社、公安、民政、行政审批、税务、金融、公积金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做好保售房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负责本地划拨土地成本核算以及保售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计划与建设
       第五条 新建保售房项目选址应当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子女就学、就医、购物、出行等需求,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针对保售房轮候情况,拟定保售房年度建设(筹集)计划,包括项目位置、建设(筹集)方式、资金来源、套型、套数、配套设施等,按要求上报市保售房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保售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对保售房年度建设(筹集)计划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保售房按照“以需定购、以需定建”的原则,可通过存量房收购、存量房转化和新建等多种方式建设(筹集)。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保售房的用地保障,将保售房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确保年度保售房用地供应规模和时序,应保尽保。
       保售房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由建设运营主体申请用地,或由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同级政府(管委会)储备地块中统筹安排,净地交付。
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售房,变更土地用途,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原出让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调整为划拨,不补缴土地价款,对项目的建设规模等规划指标予以支持优化。
       第十条 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确保与保售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把好质量关。
       保售房居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按照相关规定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
       第十一条 保售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10平方米,新建的保售房套型划分为三类:Ⅰ类套型为一室或两室(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Ⅱ类套型为两室(建筑面积70-90平方米);Ⅲ类套型为三室(建筑面积90-110平方米),仅向家庭成员数4人及以上城镇户籍家庭和人才家庭配售。
       保售房户型以实用紧凑型的两居室、三居室成套住房为主。户型面积比例依具体项目区位、价格、需求设定。
       第十二条 保售房配售基准价按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及不超过5%的利润等,按照工薪收入群体可负担、项目资金可平衡、发展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考虑住房保障政策、房地产市场情况,结合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结合项目基准价,根据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一房一价,并在配售公告中发布。
       第十三条 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售房的收购价格应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其中建安成本由第三方机构评估出具,评估费用由收购主体承担。
       第十四条 保售房建设运营主体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选定的国有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谁建设筹集、谁运营管理、谁配售回购”的原则,分类确定。
       第十五条 保售房项目坚持资金可平衡、发展可持续的原则,做好项目风险评估,防止出现财务风险。凡是因建设(筹集)保售房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资金不能平衡的,一律不得实施。项目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的资本金及其他自有资金;
       (二)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专项再贷款;
       (三)保售房项目融资、贷款;
       (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和封闭管理,单列账目、单独核算、独立运行,项目间资金不得混用,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保售房相关税费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配售与售后管理
       第十八条 保售房遵循“申请-审核-轮候-认购-配售”的程序。
       第十九条 保售房应以基本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基本家庭只能购买1套保售房。基本家庭是指已婚家庭中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满18周岁、丧偶、离异满2年的单身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
       未满18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影响其满18周岁后独立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购买保售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主申请人为唐山市凤凰英才卡持卡人的不受户籍限制,但应在本市工作);
       (三)主申请人连续正常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四)申请家庭在申请地无住房(包括有产权证明的住房、没有产权证明但已在房地产交易部门网签系统备案的住房和回迁安置住房,不含农房)。
       第二十一条 主申请人注册并登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系统,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社区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安排工作人员帮助指导录入。经县(市、区)保售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轮候库。
       轮候期间家庭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申请信息变更,依申请审核程序再次组织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轮候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二十二条 保售房项目完成立项后先行组织认购,保售房完成装修和竣工验收备案后,由保售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资格复核和配售。
       第二十三条 保售房居住使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互换、转让、出租、转借所购保售房;
       (二)以购买本住房以外用途设立抵押权;
       (三)设立居住权;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1年及以上;
       (五)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改房、人才公寓、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或者已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在申请保售房时如实申报,承租上述政策性住房的购房家庭自保售房交付之日的次月主动腾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购房家庭,自保售房交付之日的次月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五条 购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购保售房:
       (一)因购房家庭在申请地另行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或分配安置住房的;
       (二)因户籍家庭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人才家庭全体家庭成员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
       (三)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为实现抵押权而处置该套住房的;
       (四)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五)其他应主动申请回购保售房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保售房可以继承、离婚析产。继承、离婚析产后保售房性质不变。
       已购买保售房的家庭,因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取得其他保售房的,只能保留一套。超出一套的,应主动申请回购。
       因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取得保售房的,应当及时申请信息变更,由县级保售房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资格。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主动申请回购。
       主申请人在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保售房,但离婚析产时该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视作未享受保售房保障。
       第二十七条 保售房回购价格结合住房折旧、购房款利息确定。其中住房折旧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按使用年限计算,每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以第一次配售总房款的1%予以核减,回购时自行装修费用不予计算和补偿;购房款利息按申请回购年度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乘以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予以核增。
       回购保售房时运营主体应当对房屋进行核验,并扣除房屋损坏修复费用等购房家庭应当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八条 保售房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保售房纳入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管理,购买保售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公共服务权益。
       第二十九条 保售房参照商品住房实行维修资金管理,保售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续交、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保售房不动产权证书应注明为保障性住房,并在附记栏中标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划拨土地”“封闭管理”“不得上市交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禁违法违规将保售房变更为商品住房。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保售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加强对规划建设配售保售房的全过程监督。坚决查处腐败寻租、骗取资格、多占住房、以权谋房等问题。加强保售房建设和债务、资金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第三十三条 购房家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且拒不改正,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主动申请回购保售房,无正当理由拒不主动申请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十四条 申请家庭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背承诺、骗取资格,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保售房的,自发现该行为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含申请时配偶)的保售房申请,并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一)已取得购房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二)已签订《保售房配售合同》但未依照约定办理房屋接收手续的,由运营主体与其解除《保售房配售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已入住保售房的,由运营主体回购保售房,并按照《保售房配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购房家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受理、审核复核、配售回购、动态管理等工作中,如有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本办法就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保售房管理制定实施细则,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以外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就辖区内保售房管理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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