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4-3-9 22:55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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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

《唐山市路南区、路北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路南区、路北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及其登记备案工作,保障购房人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唐山市路南区、路北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时间:2024年3月8日-2024年4月9日,请于公告期截止日前将修改意见及修改依据以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注明本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北新东道31号

邮箱:[email protected]

电话:0315-2821552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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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路北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通知》《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路南区、路北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及其登记备案工作,保障购房人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路南区、路北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坐落于唐山市路南区、路北区行政区域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的商品房买卖,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及其登记备案的,其备案、内容变更、撤销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以下简称合同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预售(或现售)房屋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照国家规定将合同及相关要件材料报送(包括电子信息传送)至房地产管理部门,由指定或委托的备案机构完成信息审核、记载及合同签章的行为(同时完成电子信息备案)。

第四条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唐山市路南区、路北区商品房合同备案工作。

第五条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唐山市路南区、路北区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唐山市路南区、路北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备案,全面实施电子合同和电子签章。购房信息以预、实测绘建立的项目楼盘表为平台由开发企业网签端口录入,合同由网签系统打印。

《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后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房价款(含定金、首付或全款)足额存入项目监管账户并经网签系统确认后,方可打印合同。

开发企业网签系统应与备案机构备案系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和公积金管理系统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未及时报送办理的,合同备案时开发企业须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第八条 办理合同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合同明细表;

(二)网签打印合同(全套);

(三)销售不动产发票复印件;

(四)购房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单位作为购房人的提供相关批准文件;购房人应具备购房资格,如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令限制购房的,及享受住房保障未解除等限制购房情况的,均不得购房;

(五)购房人权属及比例申请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开发企业应对购房人进行真实性核验,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网签系统相关要件全部上传原件图片),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相关复印件须由企业盖章负责。

采取商品房电子合同形式的,全部电子化签订和上传,且无需提供第(一)款材料。

第九条 合同备案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收件受理;

(二)审核提交材料和电子信息等是否一致,并符合相关规定;

(三)信息备案,合同签章发放。

第十条 合同备案后因付款方式改变、文本或数额录入错误、附属用房调换等原因,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合同条款及内容变更的,买卖双方应共同到备案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由备案机构出具变更备案表。

第十一条 办理合同备案内容变更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发企业书面申请;

(二)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原备案合同(全套,网签合同无需提供);

(四)购房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单位作为购房人的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五)备案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办理合同备案内容变更手续,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申请;

(二)收件受理;

(三)审核提交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买卖双方当事人申请确认签字;

(五)变更合同信息内容,出具并发放变更备案表。

非网签合同,须双方当事人提交更正后的已签署合同,重新备案签章,发放合同。

第十三条 因依法强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备案机构可以撤销原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 所购商品房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发证,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企业欲收回房屋另行销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构可以撤销合同备案。

(一)购房人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由于自身原因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取得贷款审批且无力补齐房款,贷款机构予以出具书面拒贷证明的;购房人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或补款达到约定期限的;

(二)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经现场取证确认影响使用的;

(三)建筑设计变更后,购房人不认可购买,或其它公共设施影响使用的;

(四)在同一项目内,开发企业同意购房人换房,调换房屋已网上签约的;

(五)购房人违约还款连续达3次以上,导致开发企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开发企业代为偿还本金、利息和剩余借款,贷款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

(六)因购房人或其直系亲属突发重大疾病或事故等原因,急需用款救治或救急,可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治疗费用明细单或交警部门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的;

(七)因购房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出国留学或定居,可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或定居许可证明、护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大使馆签证等相关材料的;

(八)因购房人工作调动离开本地,可提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和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九)因购房人直系亲属间财产分割,可提交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及财产分割协议的;

(十)经仲裁机构仲裁,出具相关证明后,买卖双方配合办理的;

(十一) 买卖双方因其他正当理由提出申请,可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备案机构审查确认的。

第十五条 依法强制解除合同,法院需要备案机构协助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

(二)裁定书;

(三)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法院送达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强制解除合同,法院需要协助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收件受理;

(二)审核提交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撤销合同备案,开发企业端口网签系统恢复房屋可售状态,可以重新销售签约;

(四)不能提交全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需在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公告。

第十七条 合本规定撤销合同备案条件,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申请撤销合同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

(二)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原备案合同(全套,电子合同除外);

(四)购房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单位作为购房人的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五)房屋已办理按揭贷款的,提供贷款结清证明;

(六)备案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合同备案撤销条件,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申请撤销合同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申请;

(二)收件受理;

(三)审核提交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现场勘察或调查核实;

(四)备案机构在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上将拟撤销房屋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确定有无异议;

(五)不能提交全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需在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确定有无异议;

(六)撤销合同备案,开发企业端口网签系统恢复房屋可售状态,可以重新销售签约。

第十九条 在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等办理环节过程中,因发生纠纷依法诉讼,法院需要中止继续办理相关手续的,备案机构应暂停办理。

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部门规章和相关规定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及撤销手续,不得协助购房人转让期房,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办理,损害购房人利益的,由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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