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3-7-21 19:19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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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山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提高消防救援能力,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按照唐山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计划,市司法局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唐山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唐山市路南区新华东道72号唐山市消防救援队(邮政编码:06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
唐山市司法局
唐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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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提高消防救援能力,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消防救援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城市各级道路、消防车取水通道、居民住宅区、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消防车通道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评体系。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对所属部门和单位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车通道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居民、村民和管理对象开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违法性宣传教育,推进消防车通道管理规范化,提高消防车通道安全意识。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各类建筑物的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在建工程施工人以及负有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个人是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人,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消防车通道安全责任制。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产权人应当明确各方对消防车通道的管理责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城中村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管理。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城中村,由物业服务人履行上述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车通道违法惩戒机制和消防安全违法失信行为披露、曝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消防车通道违法举报事项,将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纳入统一社会信用体系,对多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救援、城市管理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人落实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进行监督。
       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未及时采取劝阻和制止措施,导致消防车通道堵塞或无法通行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城市管理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罚,责令整改,经两次整改后,消防车通道仍然被占用、堵塞、封闭的,对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人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警示标牌的施划、设置、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机动车占用公共道路、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留存证据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发现占道经营以及物业服务人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用于划线停车,导致消防车通道堵塞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留存证据并移交城市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有权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车辆或者其他障碍物实施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对违法停放于消防车通道内的机动车,可以采取强制拖离措施,并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录入车辆违章信息系统。
       公安机动车管理部门对消防救援及相关部门和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人在消防车通道上违法行为查处或者管理工作中,需要查询停放于消防车通道上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应当及时提供。
       本办法中的停放,是指机动车辆停车熄火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行为。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城市建设规划、交通路网规划以及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施工现场管理中,应当确保消防车通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车通道应当满足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及工作荷载。
       老旧住宅小区实施城市更新改造时,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高架桥与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应当不低于4.5米,转弯半径应当满足消防车转弯要求。
       城市各类道路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设置单位应当悬挂限高、限宽数据标志以及设置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确保在应急状态时可以打开或者挪移,对违反规定设置的,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强制拆除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占用市政道路及两侧的临时市场、早夜市、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场所的消防车通道管理,严禁设置路障,确保畅通,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路障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拆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管理人员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对占道经营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和制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应急救援时消防救援车辆无法通行或者延误消防救援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在办理施工许可时进行备案登记。施工中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物料或者施工作业,确保应急救援时,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施工现场由两个以上单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确保消防车通道安全畅通。
       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部门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首次发现后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两次整改未达标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人负责对本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实施管理,设置停车位的,应当确保消防车通行并按照消防救援部门制定的标准式样设置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和警示标牌,加强停车巡查,应当采取安装摄像设备、加装消防车通道占用检测报警器等措施,确保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制止,拒不听从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提供监控录像。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人依法处罚。首次检查发现后,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仍未整改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个人有违反本条规定的,首次检查发现后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对消防车通道进行改造后不符合国家标准;
       (二)在消防车通道上停车,堆放货物、杂物、垃圾等;
       (三)在消防车通道上设置停车位、构筑物、 隔离桩等障碍物;
       (四)未按规定标准设置或者涂改、污损、毁坏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警示标牌;
       (五)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物之间种植树木或者设置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
       (六)在消防车通道上摆摊经营;
       (七)在居民小区、城中村出入口消防车通道上设置路障;
       (八)其他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十六条  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出入口采用封闭式管理的,应当确保应急救援时能够立即打开,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人未履行消防通道管理职责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延误应急救援或者损失扩大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存在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单位或者个人,经公安机关、消防救援等部门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导致延误应急救援或者损失扩大的,依照前款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或者通知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先立案的部门依法查处,并不得就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破坏消防车通道,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二)阻碍执法人员、消防车执行任务或者通行的。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救援及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执行职务中发现或者接到的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推诿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车通道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发现消防车通道违法占用,未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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