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发布南刘屯区域城中村征收补偿安置公告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1-12-13 07:21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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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安置公告

按照市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要求,对南刘屯区域住宅及其他非住宅进行征收,为维护征收双方当事人利益,保障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将征收搬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复兴路以东、花园里联合里以南、和平街村以西、吉祥路以北区域。

二、征收对象

该区域内涉及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居民住房、非住宅房屋等)。

三、征收补偿政策

1、《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人民政府南刘屯区域城中村居民住房及其他非住宅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片价的通知》

四、相关要求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该区域内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工作暂停办理,户籍转入工作按相关政策严格执行。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严格土地管控的通告》。

(三)此次征收补偿采取预签约形式,签约率达到100%后,适时转为正式协议。

附:《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人民政府南刘屯区域城中村居民住房及其他非住宅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2日

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人民政府

南刘屯区域城中村居民住房及其他非住宅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市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要求,对南刘屯区域住宅及其他非住宅进行征收,为维护征收双方当事人利益,保障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该区域实际,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征收范围

复兴路以东、花园里联合里以南、和平街村以西、吉祥路以北区域,城中村居民住房及其他非住宅房屋。

二、征收补偿对象

居民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

三、征收补偿范围

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手续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承租具有合法手续房地产,承租人自己投资建造的房屋及装饰装修部分。

四、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被征收住房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属历史原因形成的,可由房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和资规部门共同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补偿安置。

(二)集体土地上建造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三)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和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宅基地红线范围内无批建手续的各类建筑物,以入户登记的数量和面积作为补偿依据,登记后新增加的各类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二部分:村民住房征收补偿与安置

征收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县(区)级主管部门建房批准文件的房屋,采取按比例置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方式补偿。

一、按比例置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一)平房

1、按比例置换:按被征收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1:1置换楼房面积。

批准建房为两间主正房,土地面积不足0.167亩的,按0.167亩计算,超过0.167亩的以实际面积计算;批准建房为三间主正房,土地面积不足0.25亩的,按0.25亩计算,超过0.25亩的以实际面积计算。

2、作价补偿:主正房每标准间建筑面积在21平方米以内房产不再作价补偿(其补偿价格已含在按比例置换中),21平方米以外的房产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厢房、倒座、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二)楼房

1、按比例置换方案一

按比例置换:有合法批建手续,在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内,自建二层以上住宅,一层建筑及土地按被征收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1:1置换楼房面积,二层以上的建筑,按建筑面积60%置换楼房面积,不另作价补偿。批准建房为2间主正房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加上二层以上应置换面积仍不足0.167亩的,按0.167亩计算,超过0.167亩的以实际面积计算;批准建房为3间主正房,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加上二层以上应置换面积仍不足0.25亩的,按0.25亩计算,超过0.25亩的以实际面积计算。无合法批建手续,在平房上后续建的建筑,均不能置换楼房面积,按附属房屋对待。

作价补偿:一层每标准间建筑面积在21平方米以内部分及二层以上建筑不再作价补偿(其补偿价格已含在按比例置换中),21平方米以外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厢房、倒座、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2、按比例置换方案二

有合法批建手续,按照宅基地使用证记载面积1:1.35的比例置换楼房面积,对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内所有地上附着物及装饰装修不再作价补偿(其补偿价格已含在按比例置换中)。

(三)按比例置换的相关规定

1、安置用房时,按应置换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面积予以安置。

因房屋设计和不可分割的因素,超出应置换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超出5平方米以外1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每平方米按征收时点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80%优惠购买;再超出部分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购买。回迁安置时,市场评估价格高于征收时点评估价格时,按征收时点评估价格购买;市场评估价格低于征收时点评估价格时,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因户型设计的原因,安置用房面积少于应置换标准面积部分,征收人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回迁安置时,市场评估价格高于征收时点评估价格时,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

新建安置楼房按整套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层次差价,层次差价在新建安置楼房回迁入住前确定。

2、同一土地使用证(面积在0.25亩以上)和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居住多户被征收人,按比例置换后,选择80平方米及以下户型安置楼房仍不能满足分户条件的,不足部分可增加面积,就近户型安置,但所增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大龄子女(18周岁以上)可增加面积,但所增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增加面积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居住的多户被征收人是同一直系家庭成员;

(2)有本村户口且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截止本方案公布之日,在本村居住满1年以上(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除外);

(4)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公示确认。

3、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产权人,按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1:1置换楼房面积。

4、安置住房采取抓阄形式选房,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顺序号,作为选择抓阄安置住房的顺序号。

二、安置地点:依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确定回迁安置区域。

第三部分:集体土地及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村址范围内除宅基地之外的村委会院落占地、公共用地、闲置土地、村址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在承包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各类房屋,由资规部门按征收土地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具有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的房屋,原属乡(村)级企业通过合法手续转让给个人的非住宅房屋,土地仍属集体建设用地的,房屋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三、在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上,企业或个人投资建造的房屋,先行组织认定。经认定可以给予补偿的,给予相应补偿,但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价格。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四、征收村委会院内的办公用房及管理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5的比例置换安置用房;给予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

五、村址范围内道路等附属设施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第四部分:其他相关问题

一、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分别建立档案,资料应具备被征收房屋的四至、影像、名称、结构、建筑年代、建筑面积、有无产权登记等,同时有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和工作人员的签字,并在本村予以公示。

二、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性质或建房批准文件确定。房屋用途不明确的,被征收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以营业执照为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住宅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奖励相关规定。

(一)搬迁补偿费,按本方案确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5元计算,发放1次。

(二)现房安置,过渡费自统一选房之日起发放一个月。发放标准按被征收人应置换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7元计算。

(三)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经营者有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按经营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计算,给予三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1)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第1天至第10天内(以公告日期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每宗宅基地给予被征收人15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第11天至第15天内(以公告日期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每宗宅基地给予被征收人10000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2)被征收房屋以排或小队为单位(小组团),在签约公告规定期限内第1天至第10天(以签约公告日期为准)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除第一条规定的奖励外,再按被征收每宗宅基地给予被征收人5000元奖励。

(3)被征收房屋以村为单位(大组团),在签约公告规定期限内第1天至第10天(以签约公告日期为准)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除第一、二条规定的奖励外,再按被征收每宗宅基地给予被征收人10000元奖励。

四、非住宅搬迁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相关规定。

(一)搬迁补偿费:

1、征收办公、宿舍、经营用房,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5元计算,发放1次;

2、大型机器设备给予拆卸、运输、安装费(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3、成品、半成品、货物、小型工具类的设备按吨/公里、人工给予补助费(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用房,按生产经营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0元计算,一次性补偿6个月。

2、工业用房或利用企业用房作商业用途的,按生产经营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0元计算,一次性补偿6个月。

3、利用场地作生产经营可按以下方法计算:(场地面积-建筑物、附属物占地面积)×场地有效经营面积率(40%~75%)×补偿标准(工业40元/平方米/月)×35%×6个月。

(三)搬迁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发放办法

搬迁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协商,凭协商一致的协议领取。

五、普通装饰装修不予补偿;超出普通装饰装修标准的部分及附属房屋、附属物,另行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

六、选择按比例置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的,安置用房为完全产权。

七、按比例置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方式补偿安置的,原“两证”齐全的,应置换标准面积部分免交契税。办理不动产证另需缴纳的税、费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新建安置用房首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按照市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交纳。

九、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人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采集,按照补偿方案计算补偿费,将补偿费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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