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1-7-10 19:32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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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公安局

关于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广大居民群众:

为有效解决当前因违法养犬和不文明养犬产生的各类安全、卫生、环境等问题,坚决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文明养犬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养犬人应采取安全措施妥善管理犬只,文明养犬。对犬吠扰民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养犬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办理免疫证明。

三、养犬人要做到出门遛犬带齐“四个一”(一个犬牌、一个犬链、一个嘴罩、一个小铲),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必须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

五、携犬乘坐电梯时,必须采取有效约束措施;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扶助犬除外);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医院(不包括宠物医院)、学校、车站、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七、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从事犬类经营和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不文明养犬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十、对违反本通告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公安、城管等部门将依照相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或没收犬只;拒绝或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治安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乐亭县公安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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