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1-3-27 01:08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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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发布,将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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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制定目的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法治政府建设的加速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进实施与管理也发生许多新变化,为进一步扩大缴存范围,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向新市民群体覆盖,落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提供支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缴存、提取、使用、监督、罚责、附则。
       (一)总则章,包括管委会、管理中心、缴存单位等责任主体应履行的职责;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军队文职人员按规定缴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照在职职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作用,推进住房公积金发展;以及管理中心应积极推进互联网+信息建设,进一步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为单位及职工办事提供方便等内容。
       (二)缴存章,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等各项缴存业务的法定时限和具体要求;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缴存主体、单位及职工缴存比例幅度范围与自主确定事宜;明确了困难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应先经单位和职工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决定;明确了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等内容。
       (三)提取章,包括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对各种情形及其提取金额等具体规定。明确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等内容。
       (四)使用章,包括申请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不予受理情形等内容,对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贷款条件中,明确了所购房屋应具备“未设定居住权”的条款。明确贷款额度核定原则以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监督章,包括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相关监督责任;明确单位应配合管理中心的督导检查,如实提供住房公积金的有关缴存信息。对受理投诉事宜进行了规定。明确中心应推进部门联合执法,打击违规提取行为。
       (六)罚责章,主要对违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做了具体规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变相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处罚,拒绝、阻碍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罚,个人违规提取、贷款的处罚等。
       (七)附则章,对实施细则的制定、《办法》施行时间进行了规定。
三、相关内容解读
       (一)问:用工方式为劳务派遣的,被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谁缴存?
       答: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进行约定。若未有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人员缴存。
       (二)问: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以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问:哪些情形下缴存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答:连续亏损6个月且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我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连续亏损6个月且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我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可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四)问:职工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么?
       答: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金支出。
       (五)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核时间多长?
       答: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且真实齐全的,管理中心当场办理,及时办结。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告知结果,其中需要通过异地核查信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 问:在借款人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多长时间做出贷款审查决定?
       答: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七)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查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八)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其五年内申请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贷款资金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中心协调公安、城管、网信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全面清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信息,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
来源:唐山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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