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2020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0-4-3 12:3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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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2020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差异性住房需求,根据《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唐住建发〔2016〕235号)、《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山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唐住建发〔2019〕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2020年住房保障申请对象,主要面向中心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将符合条件的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引进人才等群体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及保障类别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需审核申请家庭的住房、户籍、收入等情况。
(二)公租房保障以基本家庭为单位审核,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三)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无私有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面积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
(四)根据申请家庭的住房、户籍、收入等情况,公租房保障分四类。
1、具有市中心区城镇户籍(遵化镇、文化路街道、华明路街道),满足住房条件的以下家庭,应给予公租房保障:
①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户籍满3年,属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给予公租房一类保障;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中心区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0.5倍的,给予公租房二类保障;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中心区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的,给予公租房三类保障。
离异三年以上或者丧偶人员、满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②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有户籍、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中心区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给予公租房四类保障。
满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地累计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离异或者丧偶人员、满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2、无市中心区城镇户籍,满足住房条件,且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中心区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家庭或人员,给予公租房四类保障:
①新就业大学生:需持有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地累计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持有全日制大学院校毕业证(按第一学历掌握)、毕业未满3年;
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需持有居住证、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地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
三、保障性住房保障方式
(一)保障性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定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二)公租房一类、二类保障采取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方式,保障家庭可自愿申请租赁补贴。
(三)公租房三类、四类保障公租房房源充足时,可申请实物配租。
(四)实物配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进行。
公租房筹集或建设期间为实物配租轮候期,轮候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轮候期间,一类、二类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发放货币补贴,其他家庭不予发放货币补贴。
(五)实物配租后,按有关规定享受租金分类减免。
(六)保障家庭放弃实物配租自愿申请采取租赁补贴方式的,5年内不能再次申请实物配租。
四、租赁补贴标准
参照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山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唐住建发〔2019〕212号)文件规定,租赁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租赁市场租金和公租房保障类型等因素综合确定。
市中心区住宅租赁平均市场租金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评估确定。经评估,我市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为每平米7元/月(大写柒元整)。
五、具备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请
(一)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请:
1、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离异的女方除外) ;
2、家庭成员只有一人,并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患者;
3、曾享受过福利性分房,现租住国家福利房的;
4、正处在拆迁安置阶段的被拆迁户;
5、配偶、父母、子女有两套以上房产或能满足独立居住的;
6、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7、离异人员凭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离婚证认定的原夫妻共有房产;
8、已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已受赠、继承房产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住房等;
9、本实施方案出台后转让给他人的住房;
10、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二)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保障性住房二、三类别申请;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私家车或现价值3万元以上货运车辆的;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入股办企业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个体注册但未享受免税待遇的(享受免税待遇的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税收优惠告知书);
4、申请人户籍虽为市中心区城镇常住户口,但其户籍所在地为虚拟地址的;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虽为市中心区城镇常住户口,但其户籍所在地均为尚未平改的城中村,且为本村村民的;
6、家庭成员户口为市中心区以外城镇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地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7、家庭成员有应法定继承的房产,但未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
8、经政策界定,不予列入二、三类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成员的下列住房计入家庭现有住房
1、自有产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市中心区区域内的宅基地;
2、征迁待安置的住房;
3、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4、自有或与他人共有的商业用房;
5、离异人员凭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离婚证认定的原夫妻共有房产;
6、已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以及已受赠、继承房产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住房等;
7、申请之日前5年内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
8、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能满足每个家庭独立居住且申请家庭实际居住的,计入家庭现有住房;
9、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七、申请程序
(一)申请时间: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
(二)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乡镇政府领取《遵化市2020年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并如实填写有关情况。
(三)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和A4纸复印件各一份):
1、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户口簿(户籍不在本地的提交居住证)、身份证;
3、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
4、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和资产申报材料;
5、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死亡证明);
6、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的房产证件(租赁证明);
7、劳动聘用合同、纳税证明、养老保险、引进人才相关证明等;
8、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9、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低保证、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残疾证明等需核实原件,提供复印件,无房证明需提供原件。
八、审批程序
1、申报。申请人携带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有关单位进行申请,受理单位审查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发放《遵化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并指导填写。申请人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及《申请表》一并报送乡镇政府、街道办。
2、初审、公示。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合居委会、村委会就申请人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入户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市民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等有关单位及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入户调查必须2人以上,严格执行“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对经初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公示10日。如公示期内有举报申请人申报不实的,乡镇、街道应当对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对经初审认为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报送到市住房保障部门。
3、复审。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过查阅房产档案、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等方式就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当地网络、媒体上公示,公示10日内,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保障对象。
九、其他规定
(一)特殊群体的公租房保障办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政策、意见,结合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处理意见。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唐山市住建局等四部门关于修订<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唐住建发〔2016〕235号)和《唐山市住建局关于修订<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唐住建发〔2016〕266号)文件执行。
(三)已经给予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十、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1、经街道办、乡镇政府及民政局、住建局“三级审核、二级公示”后,对符合条件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并全程接受媒体及群众监督。
2、对弄虚作假骗取住房保障的个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第6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设立举报电话。
市纪委举报电话:6538655
市住建局举报电话:6638672
遵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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