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中院发布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告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0-2-27 18:07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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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告

  疫情当前,更需守信!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期间,对线下执行造成较大影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仅是法律强制规定,也是公民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应尽责任!为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失信被执行人,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经本院研究决定,现敦促本院已立案执行但仍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主动履行义务。特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在本院立案执行后,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网络等线上方式,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如实申报财产,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本院执行工作,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如当事人有和解意向的,执行法官及时组织双方进行线上沟通、协调,力争促成执行和解。负有腾空或交付执行标的物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做好腾退、交付准备工作,在疫情结束后及时腾退、交付。

  二、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受疫情防控影响确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请求暂缓或中止执行的,应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网络等方式报告执行法官,并积极主动与债权人沟通,争取债权人理解与配合,经认定属实的,可暂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已经被决定列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符合上述情形的,可申请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

  三、被执行人如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或系防疫物资生产、运输及其他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需要临时解除限制措施的,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线上联系方式,申请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资金暂缓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已经采取且可能影响疫情防控的,请及时联系执行法官,可以申请解除。

  四、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可联系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也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联系执行法官主动履行义务,并根据执行通知书,通过汇款转账缴付执行款、执行费至本院指定账户,汇款转账应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在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主动履行义务或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将视情减免执行费;采取执行措施后主动履行完毕的,对已经产生的不履行违法行为将免予制裁,并予以办理解除限制消费、屏蔽失信信息、修复信用等措施。

  五、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涉民生类案件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的,可向本院申请免交执行费;达成执行和解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执行费可在履行最后一期义务时一并缴纳。申请减免执行费的被执行人,应同时向本院提交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涉民生类案件,被执行人因受疫情影响而导致履行能力不足的,如申请执行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申请给予一定额度的司法救助。具体司法救助事宜,请与执行法官联系。

  七、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案件当事人应密切关注执行人员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渠道发送的案件进展信息,必要时可联系执行人员,了解执行过程。

  八、被执行人因隔离治疗或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按时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履行。被执行人系承担疫情防控防治职能的医院以及相关疫情防治人员,或者涉及到疫情防控防治用品的相关生产、运输及供应企业或其人员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暂缓采取执行措施或中止执行。

  九、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甚至借疫情防控时期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经查证属实,本院将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拘留、罚款;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是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两委”成员的,除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外,还将通报至相关主管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督促执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十、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人民法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结束之日。上级法院如有不同规定,按上级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3日
全市法院执行机构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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