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征求意见!事关唐山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19-4-4 07:30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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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唐山市教育局网站发布公告,就《唐山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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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教育局网站截图


关于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唐山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促进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我局起草了《唐山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请发至[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315-2218632。
唐山市教育局

2019年4月1日


唐山市中心城区
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 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唐山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以下统称教育设施)建设管理,促进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唐山市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平区、丰南区城区新建住宅区(包含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依据专项规划将包括幼儿园、中小学在内的教育设施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市中心城区适龄人口与居住人口比例,确定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设置规模,学校具体建设标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凡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要求配建教育设施。规划条件要求配建的,按照要求配建教育设施。教育设施要与该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招标、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属地政府,由区教育部门管理使用。

住宅建设项目达不到配建教育设施相应标准的,开发单位应当按比例缴纳建设学校资金。规划条件未要求配建的,应缴纳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设学校资金;规划条件要求配建幼儿园未配建小学和初中的,应缴纳小学、初中建设学校资金;规划条件要求配建幼儿园、小学未配建初中的,应缴纳初中建设学校资金。建设学校资金缴纳标准,按照教育设施建设成本,由各区政府经充分调研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另行确定。

第五条 配建幼儿园、中小学以划拨方式供地,中小学建设用地为教育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新建住宅区的土地出让时,在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建教育设施条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受让方在取得新建住宅区项目用地后,与属地区教育部门签订配套教育设施项目建设协议。

第七条 住宅建设项目在方案联合审查前,开发单位要与区教育部门签订教育设施建设协议。规划条件要求配建的教育设施,协议中应明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标准、开(竣)工期限、交付标准、移交使用、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明确配套教育设施项目与新建住宅项目一同办理所有手续。区教育部门全程参与开发企业对配套教育设施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需缴纳建设学校资金的,应明确缴纳建设学校资金额度。建设学校资金额度由区教育部门依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定的住宅区建设规模、配套教育设施规划情况核定。

第八条  建设学校资金由各区教育部门负责收缴。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前,到项目所在区教育部门足额缴纳建设学校资金。对未缴纳建设学校资金的住宅区项目暂停办理所有手续。

第九条  建设学校资金按标准统一收取后,全额缴入各区级财政,专户储存,专门用于所辖区新建中小学、幼儿园,改扩建现有中小学、幼儿园及购置教育设备设施,以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需要。建设学校资金使用,由区教育部门提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建设学校资金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审批或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建设学校资金。对于违规审批或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建设学校资金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市教育部门应在规划方案审核时,对配建教育设施规划方案情况进行专项审核。未同步规划或专项审核不符合配建规定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应优先安排在首期建设,并与首期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能在首期建设的,须经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等相关部门核准后,可在后期建设中完成。竞得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幼儿园、中小学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住建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区房屋销售现场和施工现场公示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划条件、开工及竣工期限、无偿移交等内容。

第十四条 住宅建设项目完工后,在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及备案前,区教育部门要与建设单位签订配建教育设施移交协议,并对配建教育设施情况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的主体。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标准、抗震设计规范、验收标准等要求进行设计、建设、验收,确保配套幼儿园、中小学的建筑质量,确保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中小学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区教育部门,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提供移交清单,由区教育部门签署接收意见。教育配套设施先验收备案并移交,然后再给其他建筑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区教育部门负责接收配建教育设施,并将其纳入辖区教育事业统筹管理,由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小学、初中举办公办学校,合理配备教育教学设备和师资;幼儿园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幼儿园、中小学,或应建未建、缓建、缩建、低标建设、未移交的,市、区政府要督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教育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涉及到的教育、自然资源与规划、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及属地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在办理住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建成教育设施接收管理等工作时,要按照相关条款进行把关,对违反本办法条款规定的项目,立即暂停办理其所有相应手续。

第十九条  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其他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或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关于新建住宅区配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  唐山市教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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