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这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19-3-24 14:41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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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迁西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迁西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为做好迁西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借鉴其他地区做法,结合迁西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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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一、征收范围及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征收公告公布的改造范围内所有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规划范围图为准)。

补偿安置对象: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二、征收程序

征收主体为迁西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推进方案由县征收办牵头,兴城镇、栗乡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单位配合制定。征收工作总体推进由指挥部负责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履行法定征收程序,县征收办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集体土地房屋履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兴城镇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统一规划建设安置房,依法依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证件登记的性质、用途和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没有取得合法证件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的,属历史原因形成的,由房屋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共同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符合规定的,给予补偿安置。

(三)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成本价格和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四)已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予以补偿;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不予补偿。国有(集体)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和单位就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提出征收补偿方案,经征收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实施。企业合法性由县行政审批局确认。

(五)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增加设施等不予补偿。

集体土地住宅征收补偿

一、一层住宅

一个宅基地确定为一个征收安置户(以审批手续为准)。以宅基地使用证(批准手续)批准的面积(实线部分)为基准,置换比例为1:1.05。同时,对宅基地使用证面积内的主正房和一处围房(或一处厢房)主体,按重置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装饰装修及所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二层及以上住宅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按一层住宅的标准置换安置用房。

(二)房屋建设经过规划审批的,可以选择以审批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和半地下部分)置换,置换比例为1:1.25。用于置换部分的房屋主体及装饰装修不另行作价补偿。主房所占土地以外的剩余宅基地批准面积,按所在区片国有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上限予以货币补偿。同时,对宅基地使用证面积内一处围房(或一处厢房)主体,按重置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装饰装修及所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宅基地合法面积上,房屋建设未经过规划审批的:

1.在2007年10月30日《迁西县县城规划区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迁政〔2007〕23号)实施以前建成的,也可选择以地面以上主房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和半地下部分)为基准置换安置用房,用于置换部分的房屋主体及装饰装修不另行作价补偿。其中第一、第二层的置换比例为1:1.25,第三层及以上的比例为1:0.6。主房所占土地以外的剩余宅基地批准面积,按所在区片国有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上限予以货币补偿。同时,对宅基地使用证面积内一处围房(或一处厢房)主体,按重置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装饰装修及所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2.在2007年10月30日《迁西县县城规划区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迁政〔2007〕23号)实施以后建成的,按一层住宅的标准置换安置用房。

3.建设时点由兴城镇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确认。

三、院内宅基地批准面积以外的补偿

虚线内土地按区片地价予以补偿,80%归村民,20%归村集体;虚线外土地按区片地价拨付村集体,由村集体自行分配。地上附着物按每亩5万元予以综合补偿。

村民宅院外土地征收补偿

一、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执行,兴城镇一至六村区片价为每亩8万元,未利用地按照区片价的60%计算。土地补偿费(区片价)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

土地征收方案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前,如遇国家征地区片价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依照《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规定进行补偿。未规定的地上附着物,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予以补偿。

二、依据征收村址面积(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准),按每亩15平方米提供商业用房,收益由村集体统一管理。村址内公共用地、空闲地不再补偿(已补偿村集体商业用房)。

三、征收村集体资产补偿

(一)征收村委会办公及管理用房,按照社区和村委会双重职能进行规划建设600㎡办公用房,以满足办公和服务群众需要。房屋主体按重置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装饰装修及所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回迁区域内的公用设施(停车位、剩余地下室等)全部交给村集体管理使用。

国有土地住宅征收补偿

一、住宅

(一)货币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补偿,不予安置。

(二)比例置换

1.独门独院一层住宅

以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为基准置换住宅用房,出让土地的比例为1:1.15;划拨土地的比例为1:1.05。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主正房和一处围房(或一处厢房)主体,按重置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装饰装修及所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2.独门独院二层及以上的住宅

方案一:被征收人可选择一层住宅的标准置换住宅用房。

方案二:也可选择以地面以上证载主房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和半地下部分)为基准置换安置用房,置换比例为1:1.25。用于置换部分的房屋主体及装饰装修不另行作价补偿。房屋所占土地以外的剩余土地(土地使用证面积扣除用于置换的房屋所占土地),出让的,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划拨的,按所在区片国有住宅基准地价上限予以货币补偿。同时,对土地使用证面积内一处围房(或一处厢房)主体,按重置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装饰装修及所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3.多层住宅楼

以证载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置换住宅用房,出让土地的比例为1:1.35;划拨土地的比例为1:1.25。用于置换部分的房屋主体及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上述1、2、3情况也可以选择置换比例降低0.15,装饰装修按重置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

4.公共用地、公用设施不予补偿。涉及个人出资部分,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土地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设施按重置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

二、商业房

(一)货币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补偿,不予安置。

(二)比例置换

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置换商业用房,比例为1:1.1,用于置换部分的房屋(不含装饰装修)不另作价补偿;有证房屋所占土地以外的剩余土地(土地使用证面积扣除用于置换的房屋所占土地),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的其他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按重置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

安置用房层数高于被征收人商业房的,每增高一层置换比例按10%递增;安置用房层数低于被征收人商业房的,每降低一层置换比例按10%递减。被征收人商业房的层数以主房为基准。

三、地下室(储藏间)

被征收房屋有地下室(储藏间)的,安置房设计地下室(储藏间)的,以建筑面积为基准等面积置换;安置房设计没有地下室(储藏间)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安置用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安置用房

(一)地点:在改造区域内建设安置房。

(二)户型: 设计90㎡和120㎡左右2种户型,上下浮动不超过5㎡。

(三)楼层差价:免费安置面积部分无楼层差价,超出免费安置面积部分找补楼层差价。高层楼或小高层基准楼层为三至五层。基准楼层没有楼层差价,基准楼层以下每层递减20元每平方米,以上递增20元每平方米,顶层比次顶层少20元每平方米。多层楼基准楼层届时确定,相邻楼层差价不超过20元每平方米。楼层差价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标准:安置用房标准为:安装入户门,水、电、暖设施齐全;有线电视、宽带、燃气等管线留有接口设施;安置用房应按设计施工,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安置用房小区室外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五)分配:按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先签协议先选房。

因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出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部分,按安置用房房地产市场价格的85%计算;再超出部分,按安置用房房地产市场价格计算。

因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少于免费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房地产市场价格的90%计算,补偿给被征收人。

(六)房地产市场价格:执行回迁时所在区域住宅房屋销售均价。

搬迁费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比例置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费一次性发放。

(二)住宅搬迁费以土地使用证合法面积内的主房和一处围房或一处厢房建筑面积为基准,每平方米10元。

非住宅用房搬迁费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临时安置费

(一)采取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采取比例置换的,征收人不提供周转用房,给予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搬迁之月起至发放安置房钥匙后延3个月止。安置用房为多层的,暂定为12个月;安置用房为高层的,暂定为24个月。因征收人原因安置房未能交付使用的,按原标准续发,在发放安置用房钥匙时按实际月数计算。

(三)住宅以土地使用证合法面积内的主房和一处围房或一处厢房建筑面积为基准,每平方米每月10元,建筑面积不足100㎡的按100㎡计算。

(四)商业及办公用房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每平方米每月15元。

(五)因被征收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时迁入安置用房的,停发临时安置费。

来源:迁西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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