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条件的通知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商转公贷款需求,减轻还贷压力,中心对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条件进一步优化,现将内容通知如下: 一、缴存时限由“借款申请人(主借款人)开户连续缴存公积金满5年及以上”调整为“借款申请人(主借款人)开户连续缴存公积金满2年及以上”。 二、取消“借款申请人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其他办理条件和流程仍按照商转公有关文件及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26年3月2日起施行。 新增3家商转公“以贷还贷”业务合作银行
我市于2025年6月16日开通商转公“以贷还贷”业务,在已开通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唐山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和浦发银行11家银行基础上,即日起新增3家“以贷还贷”业务合作银行,分别是:农商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 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缴存职工 将尚未结清的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以节省利息、减轻月供压力 商转公贷款适用范围及对象 商转公贷款面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我市缴存职工,异地缴存职工暂不纳入此范围。同时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原商贷的借款人且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产权共有人之间须是夫妻关系或父母与子女关系。 商转公贷款只能申请转为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原商贷不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商转公贷款的房屋必须是家庭自住住房,不包括商铺、公寓、独栋别墅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 借款申请人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我市以商贷购买的自住住房,所购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与土地使用权证书,且不存在除原商贷抵押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产权共有人须同意以该房产作为抵押) 提前全部结清原商业银行贷款 借款申请人(主借款人)开户连续缴存公积金满10年及以上(以缴存月份计算) 借款申请人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商贷个人信用报告中无逾期还款记录。 先还后贷
即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经中心预审核同意后,职工以自筹资金全部还清原商贷并办理该房屋的抵押解除手续,再向中心申请办理贷款有关审核审批手续至贷款发放完成。 以贷还贷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窗口进行商转公贷款预审核,分中心、管理部预审核通过,借款申请人经与原商贷银行协商同意后,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办理审核审批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审批通过后,办理该房产的顺位抵押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第二顺位抵押权后,按照与原商贷银行的约定,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用于偿还原商贷,同时缴存职工自筹资金将差额部分资金结清,并注销原商贷抵押登记。
来源:整理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